区直有关部门,各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公室:
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,为保障政策体系合法有效、适应现阶段渔业管理工作需要,经研究,决定废止《关于实施清城区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城农〔2019〕11号)。该通告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。
附件:关于废止《关于实施清城区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的政策解读
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
2026年9月21日